苏州市建立依法规范使用标准地名新机制
当前,苏州与其他城市一样,未批先用、批而不用、用而不全等标准地名使用不规范问题大量存在,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不仅直接妨碍了户籍登记、产权证明、公安消防、邮政通信、供电等公共服务的标准化管理,也间接增加了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的相应成本,由此引发的群众投诉、部门协调工作日益增多。因此,进一步加大地名管理法规宣传和行政执法力度已经迫在眉睫。为此,苏州市从三个方面进行创新突破:
首先,制定完善行为规则。一是明确地名审批规则。编制施行《苏州市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群)命名更名规则》,进一步明确了我市地名的命名、更名规程以及地名专名采词要点、通名使用标准等,促进了地名命名、更名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减少工作人员自由裁量权,增强地名命名、更名方案的客观性,实现地名审批工作的阳光操作。二是发挥部门协同作用,与宣传部、公安局、住建局、工商局、市政市容局、文广新局等部门联合制发《关于建筑楼盘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通知》,以期进一步形成合力,加强商业楼盘广告宣传中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监管力度,从源头有效规范标准地名的宣传使用。三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制定了《苏州市地名管理行政执法规程》,明确了从立案、调查到最后作出行政处罚等一系列行政执法程序。
其次,开展行政指导工作。一是对每一个申报单位均开具一份《行政指导提示书》,将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法规要求及处罚规定告知申报单位,做好事前法规宣传。《提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申报单位法人签字盖章后随申报材料一并上报,一份单位留存以便对照执行。二是申报单位在提出地名命名、更名申请的同时,我们针对部分申报单位的错误倾向或实际违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申报单位对执行地名管理法规规定、落实违规问题整改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增强申报单位遵守地名管理法规的主动性、自觉性。
最后,强化监督执法力度。事前宣传、告知是很有必要的,但加强事后监督执法也是必须的。对有些开发建设单位的我行我素,必须加强行政执法力度。要按照《苏州市地名管理行政执法规程》,加强日常监管,及时立案调查取证,对确实存在违规行为的及时开具限期整改通知书,对置若罔闻拒不整改的单位该给予经济处罚的就给予处罚,直至申请法院强制整改,以此来强化法规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