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规则,依法规范使用标准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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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5/31 15:14:50
制定规则,依法规范使用标准地名
苏州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处莫俊洪
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和人们活动空间的迅速扩大、社会交往的日益频繁,地名作为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使用最频繁、用途最广泛的工具之一,一方面其社会价值和社会地位不断提高,表现为地名使用范围越来越大、频率越来越高、使用的手段越来越多;另一方面,也对地名称谓的统一、书写的一致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正是基于上述情况,依法实现地名标准化,推广、规范使用标准地名,通过不断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减少直至杜绝标准地名不规范使用问题成为当务之急。
不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主要表现形式
未批擅用。未按照地名法规及时办理地名申报手续,以所谓的规划名、策划名或项目名擅自命名地名,公开宣传、使用,设立地名标志、标识或指向标志、标注地图等,误导社会和群众。这些名称中,往往存在“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问题,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批而不用。在商业楼盘领域,部分开发单位在以标准地名取得预售证之后,不用标准地名,另外使用一个所谓的“楼盘名”“推广(销)名”进行公开宣传、打广告、设立地名标志、标识,使同一个楼盘存在两个乃至多个指称名称,形成了事实上的一地多名问题。
用而不全。有的开发单位有意无意地在宣传资料、广告以及售楼现场标识中对标准地名进行换字或减字,使原本完整的标准地名出现缺失或错误。比较多的情况包括:缺失通名、擅自更换通名、宣传标准地名时字体大小颜色不一等,由此误导了群众对该地名的正确认知。
不规范使用标准地名违规事实的认定
根据国家、省、市《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地名命名原则和标准地名使用规定,建设开发单位在建筑楼盘的各类广告宣传中(含在网上发布的房产信息)需要标注该楼盘名称的,或在建设现场、售楼处需要设置名称标识的,必须严格按照地名主管机构的批准文件使用标准名称,不得随意增删或更改其中的字词;同一处地名标识中地名的专名和通名的字体、规格大小必须一致;不得以所谓的“楼盘案名”“推广名称”替代标准名称,也不得在标准名称中间添加任何标点符号。
根据工作实践,是否存在违规事实,可分为一般情况的和特殊情况的违规事实认定。
一般情况的违规事实认定。所谓一般情况下,指的是开发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比较直接,依据前述要求比较容易判断。开发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可以判定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应该列入行政执法范围:1.开发建设单位在建筑楼盘的各类户外广告、宣传资料中(含在网上发布的房产信息)所标注的楼盘名称,未经地名主管机构批准,或与地名主管机构批准的标准名称不一致的。2.开发建设单位在建筑楼盘建设现场周边设置的围挡、条幅等所标注的楼盘名称,未经地名主管机构批准,或与地名主管机构批准的标准名称不一致的。3.开发建设单位在建筑楼盘售楼处内外设置的楼盘标识、标志和宣传图片上所标注的楼盘名称,未经地名主管机构批准,或与地名主管机构批准的标准名称不一致的。4.开发建设单位在已建成建筑楼盘设置的楼幢牌、出入口设置的门楼、标志牌上所标注的楼盘名称,未经地名主管机构批准,或与地名主管机构批准的标准名称不一致的。
特殊情况下的违规事实认定。所谓特殊情况下,指的是开发建设单位以合法注册取得的企业名、商标名来代替标准地名使用的违规事实认定。此类情况,一般在楼盘广告宣传、销售阶段不存在明显的违规行为,因为开发建设单位为宣传本企业及其注册商标,在户外广告、现场围挡、销售场所标注企业字号、注册商标或在企业所在楼宇上标注企业名、商标使用地标注册商标,都是正当的合法行为。但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存在以企业名、商标名代替标准地名的违规行为,应该列入行政执法范围。1.在楼盘显著位置未设置标准地名标志、标识,但在非本企业所在楼宇上标注企业字号的(企业只在A楼,企业字号却标注在所有楼上),或在地址标注上未使用标准地名而使用企业字号的(即应为“标准地名+楼号、层号、室号”,不得使用“企业字号+楼号、层号、室号”),存在未按《条例》规定设置标准地名标志、以企业名代替标准地名的违规行为。2.在楼盘显著位置未设置标准地名标志、标识,但在楼盘建筑物上、非商标使用场所标注商标名,或在地址标注上未使用标准地名而使用商标名的(即应为“标准地名+楼号、层号、室号”,不得使用“商标名+楼号、层号、室号”),存在未按《条例》规定设置 标准地名标志、以商标名代替标准地名的违规行为。
依法监督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保障措施
当前,标准地名使用不规范问题的存在,不仅直接妨碍了户籍登记、产权证明、公安消防、邮政通信、供电等公共服务的标准化管理,也间接增加了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的相应成本,由此引发的群众投诉、部门协调工作日益增多。因此,进一步加大地名管理法规宣传和行政执法力度,特别是针对标准地名的规范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执法工作已经迫在眉睫。
制定地名管理使用行为规则。1.明确地名审批规则。编制施行命名更名规则,进一步明确地名的命名、更名规程以及地名专名采词要点、通名使用标准等,促进地名命名、更名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减少工作人员自由裁量权,增强客观性,实现阳光操作。2.发挥部门协同作用。针对当前标准地名使用不规范问题大量存在的情况,发挥部门协同作用,进一步形成合力,加强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监管力度,从源头有效规范标准地名的宣传使用。
开展地名管理使用行政指导。1.出具行政指导提示书。做好地名法规宣传,对地名申报单位出具《行政指导提示书》,将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法规要求及处罚规定告知申报单位。2.申报单位要作出承诺。申报单位在提出地名命名、更名申请的同时,对执行地名管理法规规定、落实违规问题整改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增强申报单位遵守地名管理法规的主动性、自觉性。
强化地名管理使用监督执法。事前宣传、告知是很有必要的,但加强事后监督执法也是必须的。对某些我行我素的违规单位,必须加强监督执法力度。要按照地名管理行政执法规程要求,加强日常监管巡查,及时立案调查取证,对确实存在违规行为的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对置若罔闻、拒不整改的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以此来强化地名法规的严肃性。